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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人离婚律师时,需要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
作者:沈阳私人离婚律师 来源:沈阳离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6/1 14:31:43

       离婚案件审判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沈阳私人离婚律师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费减免等相关政策,价格比商品房优惠。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当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政策,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沈阳私人离婚律师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考虑女子婚后对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后以夫妻约定的形式或赠与的形式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俗称“加名”,但在“加名”后,“加名”方随即提出离婚,导致争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的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规定了夫妻间赠与以及撤销的问题,实践中,如果能够区分,则对于夫妻约定的,我们按照登记为一人或两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赠与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来处理。如果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时未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问题在于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对于无法区分的,我们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来认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多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忽视了婚姻家庭的人身属性。虽然商品房的高价格特点决定了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原则,但房屋毕竟系婚姻家庭栖身之地,有着重要的居住功能,在婚姻家庭中又有着婚俗社会的背景,因此,单纯按照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又给审判带来很多困扰。因在婚姻期间遭受丈夫家庭暴力,沈阳私人离婚律师刘女士在起诉离婚时要求丈夫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判决刘女士与张某离婚,由张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2009年6月8日,中纪委予以证实,中共沈阳省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这是继2009年4月陈绍基之后,沈阳省又一名违纪被“双规”的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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