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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婚姻调查婚前财产该不该公证?公证有哪些利弊?

  • 产品名称: 沈阳婚姻调查婚前财产该不该公证?公证有哪些利弊?

  • 时间: 2018/6/1 13:22:40

  • 作者: 沈阳婚姻调查

  • 来源: 沈阳离婚律师事务所


产品描述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沈阳婚姻调查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法院审理查明,《该股份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沈阳婚姻调查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代持其哥哥12%的德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系德海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股东。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查明:原告并未实际享有股份权益,认定原告股东,其名下股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家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以重婚罪起诉另一方的情况。沈阳婚姻调查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重婚是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且《刑法》第258条也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重婚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子女性别、年龄、对父母一方的依赖性、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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