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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对方拒不出庭,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作者:沈阳离婚律师 来源:沈阳离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6/1 12:57:20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未成年人或法律上规定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但本案原告不是未成年子女而是婚生女的母亲,其主张的不是抚养费,而是违约金。据此,有人认为,即使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父母一方违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沈阳离婚律师也不应向抚养人承担违约金,法律不会允许抚养人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这与抚养制度的设计初衷不符。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通常人们认为夫妻“床头打,床尾和”,哪用计较那么清楚,至于夫妻之间的赔偿更是没有必要。其实不然,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既然对一方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予以赔偿。当然如果是为了家庭的和睦而不予追究,这也是受害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使是夫妻之间,受害人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离婚案件涉及债务,若不将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又无法查清案件实情,故被告于先生主张的债务不应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既然债权人已经另案起诉,则应由另案法官审理判决,本案应先就婚姻及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目前离婚案件已取得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债务问题涉及案件正在处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沈阳离婚律师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及时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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