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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人离婚律师协议中6种无效约定
作者:沈阳私人离婚律师 来源:沈阳离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6/1 14:11:40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范畴指的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主要是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产生的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精神上的损害是主观感受,从而精神损害不能精确计算,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医学鉴定等来判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沈阳私人离婚律师则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该房属夫妻共同产业,因为该房虽为李某婚前签定合同购得,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产挂号于两边后,李某的首付款应视为两边需共同清偿的。以该房属李某的,因为该房是婚前李某自个购得,婚后一起还贷应视为一起产业来归还的债款,王某有权请求李某归还婚后还贷的一半。且价值增值及亏本也应归于该房子产权人。以该房子属李某婚前产业,但成婚后归还的按揭款及房子增值属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我国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所以夫妻离婚孩子只要满十岁就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要随母亲生活,深圳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此外若是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若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孩子的生活习惯改变较大并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沈阳私人离婚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而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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