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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沈阳离婚律师公司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
作者:沈阳离婚律师公司 来源:沈阳离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6/1 13:46:12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沈阳离婚律师公司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关于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还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沈阳离婚律师公司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此规定,如果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这种约定是否属于道德义务?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的见证是否也算经过“公证”?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多认定这种行为不属于夫妻履行道德义务和“公证”。因此,在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前,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沈阳离婚律师公司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陈先生与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陈先生支付了相应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沈先生应对儿子承担赔偿责任。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陈先生可要求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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